2005/07/07

罗马史概论

罗马史概论 彭小瑜 和希腊文明一样,罗马文明是古代地中海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总体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一地区,兴起于意大利中部一城邦国家的罗马人后来以罗马帝国的形式在政治上占据主导地位。罗马文明的演进突出地以其制 度为依托,而且诸种制度的成长又以改良和渐进为特点。古罗马的文学和艺术成绩斐然,但对其深入的考察仍可揭示出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可磨灭的影响。基督教的起 源和最终成为帝国的官方宗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观念和制度,然而基督教会本身也经历了和罗马政治和法律制度互相适应和融合的过程。 第一节 罗马对地中海地区的征服 罗马的政治史以罗马征服意大利乃至整个地中海地区为其主导线索之一。在这一对外扩展的历程中, 罗马从一个城邦发展为帝国,其政体由贵族共和国演化成专制君主制。罗马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也有相应的变化。 地中海地区和意大利的地理环境 罗马坐落在意大利半岛中部的第伯河谷,意大利则居于地中海周边地区的中心。这一地理位置对罗马后来的扩张十分有利。 地 中海盆地各地区的气候和植被差别不大,周围的欧、亚、非三大洲由海路连结;夏季的贸易风有力而不疯狂,便于船舶航行,而沿岸的岛屿是良好的导航标志。地中 海被罗马人称为“我们的海”,是罗马帝国重要的交通途径。充沛的日照和干燥的夏季有利于橄榄、无花果和葡萄这三种当地主要果树的生长;橄榄油是重要的食品 和日用品。相对贫瘠的土地促成比较重视精耕细作的农业,但畜力、水力和风力都没有很好地利用起来,耕作基本上靠人力。 意大利是地中海地区自然环境 比较优越的一部分。这里的夏季比其他地方要凉快湿润一些;亚平宁山脉穿越整个半岛,河谷和火山灰覆盖的地区土地肥沃;山间草场丰美,畜牧业发达。比起西欧 较北地区的法国和英国,意大利的可耕地在国土总面积中的比例要小。铜和铁是主要的矿产资源,满足了工具和武器制造业的需要。多山的地势防碍了陆路交通,也 迫使罗马人后来重视修造道路。北部的阿尔卑斯山多隘口,迁徙的民族可以由此进入,但大规模的外族入侵要到罗马帝国晚期才发生。古代意大利无深水良港,但漫 长的海岸线、居于地中海中部的位置和作为罗马帝国政治中心的地位仍然使之成为海上交通的枢纽。 罗马兴起以前的意大利 罗马兴起以前的意大利史现在只能凭借考古发掘得到大致的了解。人类的足迹在20万年前就出现在这里。公元前5000年,新石器时代的农耕者开始在此定居。 在经历了铜器和青铜文化之后,意大利于公元前1000年以后进入了铁器时代,当时北来的印欧语系民族已经进入了中部的拉丁姆地区。公元前7世纪前半叶,在 拉丁姆逐渐出现了40个左右的城邦。这些城邦以父权制的家族为基本单位,国王之外还有家族长组成的元老会议和公民大会。城邦之间有结盟关系和共同的宗教庆 典。坐落在第伯河边的罗马城邦后来逐渐变成拉丁姆各城邦的领袖。 在很大程度上,罗马的成长得益于拉丁姆北边的伊达拉利亚文化之影响。伊达拉利亚人 的起源不明。自希罗多德起就有关于他们是土著还是来自小亚细亚的争论。有的现代学者推测,伊达拉利亚人中间的统治者可能是于公元前7世纪后期来自亚洲的武 士,具有较高的文化和管理水平,与当地原来印欧语系的维兰诺微人杂居通婚,形成一种新的文明。伊达拉利亚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托斯坎尼,多森林和泥沼;为自然 屏障所隔绝的许多居民点后来发展成各自独立的城邦,政治统一倾向微弱。 伊达拉利亚的宗教仪式基本上是一种占卜术,也有类似中国看风水的内容;所信 的神灵多半阴暗残酷,和希腊罗马明快欢愉的诸神大不相同。活人常被当作供奉神灵的牺牲品,而且让他们在决斗中互相残杀,是后来罗马观赏角斗士表演风气之由 来。各城邦的君主制到6和5世纪时被贵族寡头政治所取代,中产阶级的地位也有所上升。伊达拉利亚城邦都有自治权,但相互之间有一种松散的联盟关系。伊达拉 利亚文字到目前为止仍未被解读,仅凭考古材料很难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详细的了解。贵族显然役使一些下层人民为其劳作,过着奢侈的生活,但我们不知道生 产关系的细节。水利工程、铜铁的冶炼和金属器物的制造为伊达拉利亚人所擅长,他们还与希腊和亚洲保持活跃的贸易往来。 希腊人在公元前8世纪末叶已 经开始较大规模地移民到意大利南部。他们带来了橄榄树和葡萄。希腊字母是拉丁字母的原型。希腊的青铜器、陶器、建筑风格和雕塑都为古代意大利人所喜爱和模 仿。希腊的军事战略和建城术也传到了意大利。希腊城邦互相争斗激烈,他们在意大利的殖民地也没有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力量。伊达拉利亚人在公元前7世 纪前半期就在拉丁姆有很大的文化和政治影响,但他们自己缺乏统一的政治体制,所以无法在那里建立可以被称之为帝国的统治形式。伊达拉利亚人在公元前524 年攻打希腊殖民地库美受挫,拉丁姆的各城邦乘机起事。罗马的兴起结束了伊达拉利亚在拉丁姆的霸主地位。 罗马的起源和成长 罗马城位于第伯河的东岸,靠近拉丁姆和伊达拉利亚的交界处;周围土地肥沃,足以支持较多的人口。第伯河通海,便于和外国贸易;罗马又处于该河流之渡口,所以也控制了意大利中部地区陆路交通的枢纽。 关 于罗马的起源有许多传说,而真实的故事只能依靠考古学的证据来了解。根据当地的民间传说,“罗马”之名来自罗慕路斯。他和他的孪生兄弟勒摩斯与战神马尔斯 有血缘关系。因为是私生子,罗慕路斯被扔进第伯河,神灵把他救起,还让一头母狼以奶喂他。长大后,罗慕路斯建立了罗马城。这一传说至迟在公元前4世纪已经 存在了。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作家荷拉尼库斯提供了关于罗马起源的另一种说法,认为特洛伊王子伊尼阿斯是罗马的创立者。公元3世纪时,罗马人也接受了特洛伊 人建城的观点,把罗慕路斯和伊尼阿斯两个传说结合在一起。根据这一罗马化的希腊传说,伊尼阿斯在特洛伊陷落后飘泊到意大利,受到当地国王拉丁努斯的款待, 并和他的女儿拉维尼亚结婚。他们的儿子阿斯卡尼亚斯之后有12王,其中最后一位国王努米托儿的两个外孙即为罗慕路斯和勒摩斯。近现代的考古发掘证明,罗马 所在地方要到铁器时代(公元前1000年以后)才有稳定和比较密集的农牧居民点,而伊达拉利亚文化到公元前7世纪前半期在当地已占主导地位,传说中统治罗 马的第一个伊达拉利亚国王塔克文据说也是在这一时期获得王位。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罗马作家瓦罗推算罗马城建立于公元前753年。这一日期为罗马人普遍接 受。罗马人相信他们在建国之初受到7个国王的统治,其中最后的3个是伊达拉利亚人。王政时期的第二个伊达拉利亚国王塞维·图里乌斯所推行的改革(公元前6 世纪中叶)被认为对后来的罗马政治和社会结构有重大意义。他的改革首先是重新组织罗马的军队。 最早的罗马军队由3个部落(特里布)各提供1个千人 队的步兵;每个千人队指挥官的手下有1队骑兵,各100人。每个千人队由10个百人队组成,与每个部落的10个库里亚相对应。每个库里亚有10个氏族构 成。当时罗马有许多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外来人,没有公民权,也没有服兵役的义务。塞维废除3个旧部落,以地域为基础建立了21个新特里布,把那些外来的居 民也编纳在内。到公元前241年,罗马城市和乡村一共有35个特里布,其后新征服的领土都被划入已经存在的特里布。特里布取代库里亚成为行政单位。在这一 时期前后,步兵也由使用方盾和投枪改为用圆盾和短剑,还装备有头盔和胸甲。改革后的罗马军队有193个百人队。公民按财产分为5个等级。富有的第一等级提 供80个百人队。第一等级之上是骑士等级的18个百人队。新的一种公民大会以百人队为单位来组织:每个百人队首先得出自己的多数意见,然后在大会上投票, 每队一票。骑士和第一等级有98票,在193总票数中占多数。富有者享有政治特权,但确实承担了沉重的军事义务。上述改革并不是全在塞维统治时完成的,但 可能他做了主要的工作。 公元前510年,最后一位国王“傲慢者”塔克文被罗马人民驱逐,城邦的君主制结束,共和国取而代之。这一社会转变的原因和 细节不是很清楚。可以肯定的是,王政时代的国王地位原来就比较弱小,君主制本身是原始而且不发达的。罗马共和国由贵族所建立,其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他 们服务。50个贵族氏族只占自由民的十分之一弱,但其成员经济实力雄厚,相互之间婚姻和政治关系密切,控制着国家的主要权力机构。早期共和国的政体比较简 单,真正掌握实权的是执政官和元老院。两位执政官任期一年,继承了原先国王的权力,坐象牙椅,在官服上有紫色镶边,在战争中象原先的国王一样担任指挥官, 并保留了象征其强制权威的“法西斯”[1]。原来国王的顾问会议变成了共和国的元老院。执政官负责任命元老院成员,召集他们开会,向他们提交议题。由于执 政官任期很短,元老院逐渐由咨询机构变成监督机构,规定执政官的权力范围,影响他们对继任者的选择。贵族垄断了执政官的职位和元老院。两位执政官理论上可 以互相否决对方的决定,但实际上因为都是贵族利益的代表,关系十分融洽,难得发生冲突。 贵族等级以外的平民们不肯容忍自己被排斥在统治权力之外的 情势。公元前5到4世纪的罗马经历了贵族和平民争权夺利的风波。关于罗马社会形成贵族和平民两大集团的过程,无可靠的记载流传下来。和贵族一样,平民也参 加公民大会,在战时要服兵役。他们和贵族的矛盾涉及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两个方面。在经济方面,国有土地和债权法是平民积怨最多的两个问题。王政时期的国有 土地有时被无偿地分配给公民,有时出售给他们,有时任由他们使用。贵族所控制的共和国不再分配土地给平民,他们又无钱购买。通过征服而得来的国有土地一般 离城较远,平民无财力和人力去占领和使用。贵族不仅享有大量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难得交纳本来就微不足道的地租,实际上把这些土地变为他们世袭财产。平 民有义务服兵役,而他们和贵族一起流血所征服的土地只有后者才能享用。兵役负担往往让平民负债;而依照罗马的债务法,负债的平民可以任由债主杀害或被债主 出售为奴。在政治方面,执政官和神庙祭司的职位都由贵族垄断;平民自己的集会所通过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平民与贵族的婚姻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效的,平民妇 女和贵族男子所生的孩子只能是平民身份。平民无法通过联姻加入贵族集团。 平民和贵族冲突的历史有相当的一部分早已成为传说和神话。平民争取自身权 益的斗争成果通过变成法律和政治制度巩固下来,并因此而为后人所知。平民的政治活动采取和平有秩序的方式。他们先是选出5位保民官(后来增加到10位)作 为代言人,并成功地要求元老院和执政官承认保民官人身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否决执政官立法提案的权力。保民官因此不仅可以保护平民,而且能够对立法活动施加影 响。《十二铜板法》(公元前450年最后编成)是平民较早的一个政治胜利。这部成文的法典对贵族无法无天的暴虐行为有所限制。公元前449年的卡努雷阿法 案容许平民和贵族缔结合法的婚姻。公元前367年的李锡尼-赛克斯法案限制大地产,允许债务人把已支付的利息算成本金还债,但仍然没有废除债权法。这一法 案还规定执政官必须有一人是平民,祭司有一部分也必须由平民担任。古老而无情的债权法要到40年之后才被废除。根据公元前287年的霍腾西阿法案,平民大 会所通过的决议和全体公民大会决议一样有效。实际上在公元前339年以前,平民会议决议就可能已经具有这样的性质。平民的上层因为上述的各种法案而取得和 贵族相当的地位,二者逐渐融合成新贵族。 平民的胜利扩大了共和国的社会基础,增强了罗马的军事实力,帮助这一城邦国家通过战争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地区建立了霸主地位。 罗 马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建立统治地位 罗马共和国对外扩张史的第一阶段是对意大利的征服,第二阶段是对地中海西部和东部地区征服。公元前4世纪后半期,高卢和意大利北部的凯尔特人南下攻击罗 马,在破坏城市和索取赎金后离去。罗马人在这次灾难以后开始逐渐以武力或谈判为手段确立自己在意大利半岛的霸主地位,先是控制了第伯河南岸的拉丁城市,征 服了中部的萨莫奈人,后又把势力扩展到北部的伊达拉利亚人城市和南部的希腊人城市。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以兼并或结盟的形式统一了波河以南的意大利, 并在各地设立罗马人的殖民地以巩固对广阔地区的控制。 在意大利半岛上,罗马和它最早的同盟者居于中部,隔断了南意和北意各城市之间的联系,战略地 位十分优越。在政治和军事上,罗马也有一些有利条件。罗马是意大利人口最多的城市,兵员充足,能够承受比较大的伤亡,而且与之结盟的其他城市在战时也派军 队襄助。罗马军人的素质比他们的许多对手要优越。他们从小就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养成服从命令的习惯。放哨打瞌睡或打仗当逃兵都要被判处死刑;在某些情况 下,整个分队会因为集体违反军纪受到“十抽一法”的处罚(在每十个士兵中用抽签的办法挑出一人处死)。罗马贵族对军事战术和战略十分重视,注意研究敌人的 动向和武器,并设法为自己的军队提供最新最好的装备。罗马人建造道路的爱好和技艺主要也是为了军事目的而发展起来的;平坦的道路为军队的快速运动提供了方 便。在野战的条件下,罗马军队每次宿营之前都要安营扎寨,防备敌人偷袭。罗马军队和整个共和国的应战能力在他们与迦太基人的三次“布匿战争”(罗马人称祖 先来自腓尼基的迦太基人为“布匿人”)中得到了严峻的考验。这三次大战分别发生于公元前264年到241年,218年到201年,149年到146年。到 第三次布匿战争时,罗马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已经大大超过迦太基。 迦太基位于北非地中海沿岸(现在的突尼斯),是来自提罗的腓尼基人在公元前8世纪初 叶所建立的城市。从公元前600年左右开始,迦太基通过战争排挤了地中海西岸的其他商人和殖民者,到公元前3世纪控制了西班牙东南部、撒丁尼亚、科西嘉、 北非沿岸和西西里岛的西部,把希腊人的势力限制在西西里东部。迦太基人拥有强大的陆军和海军,垄断了地中海很多地区的贸易,建立了财力雄厚的商业帝国。和 罗马人对垒的迦太基军队主要由雇佣兵组成,斗志疲软,但其指挥官是专业军人,比经常更换的罗马执政官要经验丰富得多。迦太基的政府由商人贵族把持,有两位 执政官,30名贵族组成的元老院,104个法官构成的最高法院;平民可以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但是没有真正的决策权。执政官和元老们不负责指挥军队,但专 职的将军受到他们的严密监督。迦太基历来奉行谨慎的外交政策,对日益强大的罗马怀抱戒心,但为捍卫自己的商业利益也不惜使用武力。罗马并没有蓄意策划挑起 与迦太基的全面战争,然而它在地中海地区的扩张必然要导致和后者的冲突。布匿战争的直接诱因是公元前264年罗马和迦太基对西西里岛东部城市美塞那的争 夺。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罗马损失了600多艘战舰,但迫使迦太基政府放弃了西西里,并支付巨额赔款。迦太基名将汉尼拔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时率领不到三万人 入侵意大利,在特来维尔(公元前218年)、特拉西美诺(公元前217年)和康奈(公元前216年)三场有名的战役中以少胜多击败罗马人和他们的盟军。可 是罗马和它在意大利的盟友支配着65万人的大军,不会因为几次惨败而伤了元气。罗马一方面在意大利和汉尼拔周旋,另一方面派兵出征西班牙和迦太基本土,终 于在公元前202年北非扎马一役击败汉尼拔,摧毁了迦太基的军事实力。罗马人对汉尼拔的恐惧并未因他的死亡和迦太基的臣服而消逝,50年之后罗马元老院的 主战派利用这种恐惧心理煽动民众,发起了第三次布匿战争,彻底毁灭了迦太基城,残存的5万居民全部被卖为奴隶。在三次布匿战争期间,罗马征服了意大利北部 波河流域(阿尔卑斯山以北的高卢)、西西里、西班牙、叙利亚、马其顿和希腊的大部分地区,成为地中海周边地区的霸主。埃及的托勒密王朝也臣服于罗马。 阿 尔卑斯山以北的高卢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法国,凯尔特人在公元前500年以前就已经成为当地的主要居民,在公元前1世纪形成一些强大的部落联盟。凯尔特人的 农业比较发达;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在罗纳河谷建立了殖民地,促进了商业贸易活动。公元前125年到121年,罗马征服了山北高卢罗纳河南岸地区,在河北 岸也取得了一些立脚点,后来还设立了山北高卢行省。欧洲北部的日耳曼人在公元前一世纪开始向南移动,压迫罗纳河以北的凯尔特部落向对岸迁徙,威胁到那里的 罗马人。从公元前58年到49年担任高卢总督的恺撒击败了高卢的诸部落,把罗马的统治推进到了莱茵河,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阻止了日尔曼人的南进。恺撒一度 进军不列颠,但没有在那里建立罗马的据点。对不列颠的征服是在公元1世纪由罗马帝国的皇帝们完成的。在东部,罗马帝国的势力范围一直抵达底格里斯河。地理 知识的贫乏使罗马人产生了再向东扩张一点便能进入中国的错觉。 共和国的式微 在征服西西里时,罗马军事的实力已经足够强大,不再觉得有增加新盟友的必要,所以将西西里以及后来征服的其他一些地区划为行省,由罗马派总督统治。行省居 民没有公民权,不需要服兵役,但有义务向罗马纳税。行省制度的创立使得与罗马结盟的城市不能再向被征服的地区移民建立殖民地。这些城市参与罗马所进行的战 争,但现在却不能分享这一战争的重要果实。罗马委托私人所办的税行在行省代收税款,弊端丛生,加重了那里民众的负担。许多罗马总督在行省收受贿赂,大发横 财。战争的虏获大部为罗马及其将军们所得。罗马及其盟邦富有的贵族通过给军队提供装备和物资也获利非浅。战争给罗马的自由小农所带来的却是贫穷和破产。在 抵抗汉尼拔的战斗中,他们为保卫家国而自带武器参战,而他们自己的小农场却因战争而被毁坏或因无人照料而荒芜。来自行省的廉价谷物和依靠大量战俘发展起来 的大奴隶主经济的竞争使得小农的经济处境越发艰难。破产小农离开土地,加入罗马城日益庞大的无产者队伍。罗马元老院成员多为拥有大量地产的奴隶主,他们的 家族垄断着执政官和行省总督等关键的官职,并注意保护行省的上层贵族,开始与之逐渐融合。元老院成员对商业活动没有兴趣,以致于在公元前218年同意通过 禁止他们拥有航海船舶的法令,并且容许让贸易和税收成为其他等级垄断的事业。罗马公民里的骑士等级通过参与行省的税收和因罗马的扩张而发展起来的商业活动 大大增长了经济实力。他们要求取得和元老们相同的政治地位。而且希望加强对行省贵族的榨取。骑士、元老贵族和破产的小农在罗马共和国晚期的政治中互相利 用、斗争激烈,最终毁灭了共和政体。 罗马共和国的衰落是一部血腥的内战史。公元前1世纪30年代和20年代,提比略·格拉古和盖约·格拉古兄弟在 骑士等级的支持下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希望能够以此缓和各阶层之间的冲突。他们提议授予罗马的盟友们公民权,将国有土地分给无地的小农,重新开始在被征服 地区的殖民,以低于市价的价格把谷物卖给罗马的贫民。格拉古兄弟在元老院内有一些同情者。大部分元老和骑士的一部分激烈反对他们的改革主张,卑鄙地谋杀了 两兄弟,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统治集团内部的保守派和改革派的矛盾。唯一没有被废除的改革成果是对贫民的救济。保守派和改革派的当权者后来将廉价谷物变为免费 食品,争相讨好罗马的无产者。格拉古改革的失败意味着罗马统治阶级不再有坚强的政治意志来通过改革稳定和扩大贵族共和国政体的社会基础。既然如此,共和国 的衰落就难以避免了。 直接摧毁共和国的力量是罗马的下层平民和军队,二者其实是一个社会群体。自由小农原本构成罗马军队的主干,具有从军所要求的 最低财产资格,能够携带自己的武器参战。小农的破产威胁到这一兵源,所以在公元前91年到89年意大利盟邦起义争取公民权时,罗马比较痛快地让步了,借以 扩大公民士兵的来源。但此举并没有扭转小农破产所造成的军队兵源问题。罗马将军马略在担任公元前107年执政官时实行军事改革,取消了当兵的财产资格,从 乡村的无产者中挑选壮士入伍,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军队。罗马元老院的墨守成规和贵族偏见把这支原本可为共和国所用的武装力量推入了将军们的掌握之中。元老 院首先不愿意付给士兵丰厚的军饷,仍然指望他们仅仅满足于和将军分享战利品。其次,罗马政府不容许平民士兵凭借战功升迁为军官;他们从军的好处主要是,他 们的统帅在通过军事胜利获得政治影响之后可以为他们争得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这样一批平民士兵对元老院没有忠诚感,只是追随他们的将领,既厮杀于对外征服 战争的疆场,又热中于争权夺利的内战。共和国晚期的政治充满了不同派别的将军互相残杀政敌的血腥味,失败的一方常常被宣布为“人民公敌”,其下场是被剥夺 财产和处死。获胜的一方控制罗马城,以面包和公共娱乐收买那里丑态毕露的无产者,利用他们搜捕和追杀政治对头。 在公元前1世纪多次残酷内战之后, 倾向于改革派的恺撒连续在几次战役中击败了支持元老院贵族的庞培派部队。恺撒于公元前48年进军埃及,扶植妩媚的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七世主持托勒密王朝的朝 政,利用当地的财富增加了自己的实力。他于45年领兵回到罗马,次年2月份第五次担任执政官,并被任命为终身独裁官。共和政体是罗马的古老制度,许多人对 之抱有深厚的感情。以手下26个军团为后盾的恺撒实际上拥有独断独行的君主权力,但他仍然保留了充满他的政敌的元老院,不敢流露出崇拜君主制的意向,以免 触犯众怒。尽管如此,元老贵族还是在44年3月设计谋杀了恺撒。这一阴谋并没有挽救共和国。恺撒手下的军官们和他的养子屋大维很快消灭了与他们作对的元老 院成员。屋大维于31年打败了他从前的盟友、当时以埃及为据点的安东尼,逼迫他和已经嫁给他的克里奥帕特拉双双自杀,并处死了恺撒和后者所生之子。手握重 兵的屋大维在罗马进行了一系列政治制度改革,一劳永逸地结束了共和政体。 共和国和帝国早期的经济 共和国晚期意大利农村经济的特点是大地产的增加。当时征服战争节节胜利,战利品在罗马上层统治者中间造就了一批富有者,他们还通过担任行省总督或以私人身 份包办税收和公共工程而巧取豪夺。这些富豪的收入有相当的一部分被用来购买土地或租赁国有土地。大地产的经营带有追求利润的目的。农业技术这时有一定的改 进。为了恢复地力,谷物和豆类的种植交替。罗马人这时也学会了深耕和良种的选择。罗马城对粮食的大量需求主要靠从西西里和和其他行省进口廉价谷物来满足。 意大利各地所出产的谷物只供当地的居民消费,大地产的主人为了牟利,转向发展橄榄油和葡萄酒的生产,或者经营以养羊为主的大牧场,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向附 近的城镇供应蔬菜、水果、肉类和羊毛。所谓大地产,其实就是大牧场,或是同一主人所拥有的多处中小农场、橄榄园和葡萄种植园。大地主广泛地使用奴隶,他们 不会应召服兵役,而且比自由的雇工便宜;很多破产的自由小农流入罗马城去享受国家提供给无产者的福利,并不留在乡村任人雇佣。共和国末期的血腥内战并没有 引起经济上的突然变化。马略的军事改革使小农摆脱了沉重的兵役负担,可能是公元1世纪农村经济和社会相对稳定的原因。马略和他以后的罗马将军都尽力帮助自 己的老兵在各行省获得土地,结果这些意大利人大批地移民到西西里、高卢、希腊、北非和西班牙等地,促进了那些地区农牧业的发展。北非、西班牙的橄榄园和高 卢的葡萄种植业都是这些移民建立起来的。奴隶仍然被大量地使用于乡村经济。这一时期所发生的奴隶反抗活动有著名的“斯巴达克起义”。有些奴隶主开始用自由 佃农取代奴隶;奴隶主对奴隶的态度有所软化,当时流行的农书提出奖励比鞭打更能控制奴隶。 内陆交通的不便极大地妨碍了工商业的发展。罗马的对外征 服和它对西班牙银矿的控制无疑刺激了外地产物流入意大利,但意大利对外的出口并没有相应的增长。海上贸易多由希腊人经营。罗马人所擅长的是金融业。共和国 晚期的银行家可以为商人们提供信用担保。税行的组织类似现代的“股份公司”,一般百姓都可投资加入,股东们分担风险。具体负责税行运作的则是大股东。税行 有法人资格,其利益和责任不因某一股东的死亡和退出而改变。为了收税和与政府签定有利可图的契约,税行设有广泛的情报网和传递情报的特快信使。这些代国家 收税的商人也承包大批的公共工程和国有矿山的开发。罗马共和国经济管理制度的简单原始在一定程度上因为私人参与税收而得到某种弥补。 罗马帝国早期 大地产和小农经济并存,前者对后者不再有大规模的兼并。意大利的大地产主人在共和国晚期内战中受到一定的冲击,许多大地产不仅换了业主,而且被切割成中等 大小的地产。屋大维给予自由农民无息贷款,减缓了小农的破产,稳定了小农经济。征服战争的停止意味着战俘这一奴隶的重要来源的枯竭,奴隶的价格也随之而上 涨,更多的奴隶主试图把自己的部分土地租给佃农或者雇佣自由帮工以补充奴隶之不足。奴隶的来源逐渐转向家生奴,奴隶与主人的关系也有进一步的改善。农牧业 的技术这时有一些革新,人工种植的草场得到一定程度的推广。罗马贵族享用的高品质橄榄油和葡萄酒仍然来自意大利,但西班牙和高卢的产品开始向这里大量输 入;西西里一些农场被改成养羊的牧场,北非和埃及取代西西里成为供应罗马粮食主要的地区。帝国对整个地中海地区的稳固统治和较长时期的和平无疑有利于贸易 的进行,罗马的上层统治者对工商业的态度也由冷漠变为积极,元老院贵族开始涉足制造业和商业。一项比较特出的的工业是使用吹管为工具的玻璃制造,这是古代 中国所没有的。东方各行省有繁荣的手工业,尤其擅长玻璃和丝绸(有的和亚麻混纺)的生产。西部各行省矿业发达,还出产陶器和纺织品。 不少新的商路 得到开拓。罗马的船队开辟了从莱茵河下游经过北海到日耳曼和斯堪的纳维亚的航路。欧洲与东亚的陆路交通受到敌对的帕提亚王国的阻挠,但从蒙古出土的希腊织 物表明传统的“丝绸之路”可能偶尔还在使用;罗马帝国商人一般经过海路到达印度,然后从那里取得中国的货物以及印度的香料和珠宝。罗马人为获得乳香也航行 到东非的赞比亚和桑给巴尔,但从未对非洲内陆进行过探索。塞涅卡曾经预言说,西班牙海岸对面的大陆可以通过跨海航行到达。远方的商路勾引起人们的神思遐 想,不过罗马帝国的大宗贸易还是在各行省之间进行。除了奢侈品之外,商人们也频繁交易日用百货,如陶器、玻璃制品、花砖和青铜的厨房用具。在工商业中,奴 隶在行省和罗马以外的意大利并不是主要的劳动力。除了自由人之外,大量释奴也加入了手工业和贸易活动。罗马帝国早期的经济发展不仅维持了意大利的繁荣,而 且也大大增加了行省人所拥有的财富。 工商业在意大利或帝国的其他地区都不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活动,拥有地产被各阶层看成是最能提高和维持社会地位 的手段。罗马帝国统治阶级的核心是大地主,不是富有的工商业者,后者往往设法通过联姻、从政、购置地产和改变生活方式进入以前者为主体的大贵族圈子。当 然,并不是所有的大地主都能进入元老院、成为国家的政治精英。 在罗马帝国最初的二百年里,罗马城的人口保持在一百万左右。对罗马、帝国中央政府和 军队的物资供应是罗马帝国经济的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方面。罗马城寄生于整个帝国的经济资源之上。当时罗马每年进口200,000到400,000吨的小 麦,前一个数字据学者估计是防止饥饿发生的最低限额。这些谷物主要来自行省向罗马政府交纳的赋税。大量的谷物被免费地提供给罗马成群的流氓无产者,后来国 家还向他们发放橄榄油、猪肉和葡萄酒。从公元1世纪初到2世纪末,罗马军队从大约300,000人增加到400,000人。军队的各单位分布在帝国的广阔 地区,其供应的方式因地方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和平时期,军队大多由所在的行省供应,并就近购买一部分物资。驻扎在偏远和荒凉地区的罗马军队往往有自 己的手工业作坊和农牧场,生产所需的生活用具、装备和食品。战时的罗马军队经常从行省居民那里无偿征集军需品,3世纪以后战争频仍,这种索求成为百姓的沉 重负担。不同的行省对国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有所不同。北非、西西里、沙丁尼亚和埃及主要向罗马提供谷物;大批罗马军队在北部和西北部的行省防卫边界,那里 的居民的主要负担是军队的物资供应;罗马士兵和官吏的一部分收入是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的,而向政府交纳现金赋税的主要是西班牙、高卢南部以及小亚细亚行省。 以罗马帝国的疆域和人口而言,其政府和军队都不能算庞大,国家的赋税对臣民来说一般不构成难以承受的负担。后来西罗马帝国衰落是因为政府太弱太小,而不是 因为政府的索求压垮了臣民。 第二节 从城邦共和制到帝国君主制 古罗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进可以大致分为共和国阶段和帝国阶段。到罗马帝国时期,不仅君主制取代了贵族寡头的共和制,而且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整个地中海周边地区为活动舞台。罗马帝国史不是罗马一城的历史,也不是意大利的历史,而是当时的地中海地区史。 共和制宪法和行政管理 罗马共和国的宪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首先是各种公民大会,其次是元老院,再次是各级行政长官。 罗 马有四种公民大会,即库里亚大会,百人队大会,特里布大会和平民大会。在平民和贵族的斗争结束后,后三种大会在形式上虽然有不同的组织原则,但具有相等的 立法权威,与会的成员也大致相同。库里亚大会是最早的公民大会,不过它在王政时代的作用比较模糊。共和国的执政官在被选举出来后须由库里亚大会确认,但这 一程序并没有实际的政治意义,只是一个过场。富有者在百人队大会长期占优势,但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重新组织了百人队,在193个百人队中骑士和第一 等级只拥有88队。特里布大会至迟在公元前450年前后就已经存在。平民大会也以特里布为单位来召开。在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取得胜利之后,平民大会决议具有 和其他公民大会一样的法律效力,加上平民也加入到了新的贵族集团中去,平民大会和原有的特里布大会在宪法上仍然是两种不同的会议,但二者的界线对许多人来 说变得比较模糊。在共和国晚期,百人队大会和特里布大会的参加者其实是同样的人;共和国早期的旧贵族这时在人数上微不足道,平民大会的组成和前两种大会也 相差无几。公民大会的功能是通过法律和选举行政官员,最重要的官员由百人队大会选举;平民大会的主席是保民官,百人队大会的主席是执政官,后者常常忙于军 事事务,无暇开会,所以很多立法工作都有平民大会承担。罗马公民大会没有提出官员候选人和修改法案的权力,这一局限性严重削弱了群众的民主权利。这个问题 与罗马元老院和行政制度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元老院在形式上只是执政官的咨询机构,既无立法权也无行政权。共和国晚期的执政官必须在所有重大事务上 征得元老院的同意,后者变成了实际上的行政机构,体现了贵族寡头统治的性质。元老院成员为300人,后来在公元前1世纪被扩大为600人。平民在王政时代 结束后就进入了元老院,但一开始只是那里的少数派。元老原先由执政官指定,在平民和贵族斗争期间改由监察官任命,平民后来成为新贵族的一部分。习惯上元老 院成员必须是卸任的执政官、行政长官和高级营造官,到共和国晚期也可以是前任的平民营造官和财务官。这些官员都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但往往只有贵族才能当 选。 元老院的职能涉及宗教、立法、财政、外交和行政官员任免诸方面。元老院开会的第一件议程总是听取执政官关于宗教事务的报告。祭司们在举行宗教 活动前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所需要的费用也得由后者责令财务官发放。行政官员在向公民大会递交等待投票通过的法案之前,必须先请元老院讨论法案的草稿, 并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修改。在共和国晚期,有权提交法案的行政官员人数增加,元老院很容易找到一位听话的官员,让他提出合乎他们心意的法案。不过元老院的 决议在法律上只是对执政官的建议,一旦成为后者的决定是可以由保民官否决的。如果法案不讨某些元老们的喜欢,他们可以轻易发现一位保民官,请他对之加以否 决。作为高级行政官吏的咨询机构,元老院一般要在执政官的提议后才召开。后来保民官也获得了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力。为元老们所信任的一些保民官因此成为前 者与执政官较量的筹码。元老院还有权给予某些个人特权地位,让他们不受特定法律的约束。比如说,行省的总督一般由卸任的行政官员担任,而罗马宪法规定他们 在现任官职期满后是不能马上接受公职的;元老院对这些和自己同属一个统治集团的人网开一面,让他们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2]。 在财政和外交事务 上,元老院拥有重大的权力。古代罗马人长期以来没有意识到国家应该通过逐年调整的税收来获得所需要的财政收入。正常的国家收入主要是公有土地的固定租金。 拥有土地的妇女和孤儿自己不能服兵役,必须为骑兵提供马匹和饲料。在战争期间发生财政危机时,国家可以要求公民按照所拥有财产的多少提供协助金。但在公元 前168年以后,罗马国力强盛,战争也胜多败少,这种直接的税收再也没有在共和国时期征收过。罗马的高级官吏除了收受贿赂外没有与公职有关的收入,低级官 吏很多是高级官吏的奴隶和释奴。执政官手下的监察官和财务官负责财政预算,但他们的操作程序实际上置国家财政于元老院的严密控制之下。监察官在财政方面的 工作一是登记公民的财产以便征收战时协助金,二是管理出租的国有土地、矿山和渔场,三是和私人的税行签定协议。换言之。监察官负责征收国家来自上述三个来 源的收入。战利品这一当时非常重要的收入不在监察官的预算之内,而是有财务官负责售卖和纳入国库。财务官管理国库,向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经 费。位于罗马的中央国库由两位“城市财务官”领导。他们在理论上只是执政官的助手,但因为后者常常外出指挥罗马军队,元老院逐渐变成他们真正的上司,他们 在支出款项时必须得到元老院的同意,有时会因元老院的要求汇报国家的财政状况。到了共和国晚期,甚至执政官本人也必须在支取经费前获得元老院的首肯。无论 是监察官还是财务官都不是专业的经济官员。他们由选举产生,任期较短;他们所记录的财政档案和国家的收入支出不尽吻合,即使是记录下来的部分也不很准确。 元老院有权对他们进行监督,但在这方面并没有专业人员的支持,不可能仔细地审核国家的预算和支出。在财政上,罗马没有长远的精确计划,只是根据手头现有的 资金来安排。财政的粗放管理是罗马共和国和后来的罗马帝国体制上的重大缺陷[3]。 对外国宣战和缔结和约权力只属于“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但从共 和国早期开始公民大会的同意就已流于形式。执政官无权在战场上和敌人讲和;如果他迫于形势真的这样做了,元老院可以将他和他手下参加谈判的人剥光衣服捆绑 起来,送还给敌人,同时也就撕毁了他们缔结的和约。所有的对外条约都必须由元老院派人去商谈和签定;对被征服领土的接收和初始的管理也由元老院选派特使去 主持。元老院任命和监督行省的总督。共和国时期的行省居民大多没有罗马公民权,被看成是“外国人”,所以行省的管理作为“外交事务”理所当然地构成元老院 权威的一部分[4]。 各级官吏由公民大会选举,元老院对这些选举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干预的权力。当然,元老们有时会凭借权贵的地位通过贿赂和恫吓等 非法手段影响选举。在两位执政官同时突然死亡的情况下,元老院里的贵族成员(相对平民出身者而言)有权任命一位摄政,其任期为5天;这位摄政任命自己的继 承人,任期也是5天。如此延续摄政的统治,直到新的执政官被选举出来。元老院在国家面临危机的时刻有权向执政官建议任命独裁官,并向他提出独裁官的人选。 公元前202年以后,独裁官这一制度被废止。共和国晚期的元老院往往在政治动乱时期通过所谓的“元老院非常决议”,授予执政官未经公民大会同意即处死罗马 公民的权力。但这一非常措施只是为元老院的保守派所用,所以其合法性从来未被改革派所承认。公元前63年,西塞罗依据“元老院非常决议”处死和喀提林一起 阴谋反对保守派的四位罗马公民。他的这一举动在许多人看来是非法的,并导致了他后来被流放。在两位执政官上任后,他们的分工由元老院决定。对自己所不喜欢 的执政官,元老们会设法给他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并在他卸任后把他分派到贫穷和边远的行省去当总督。元老们的这种权力使执政官不得不对他们有所忌惮。 共 和国时期的罗马行政制度有很成功的地方,也有严重的不足。从官制上讲,(1)执政官是最高行政长官,管辖政府的各个部门,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司法权,还负责 召集公民大会。宗教事务不归执政官管辖,而是由祭司们在元老院的监督下处理。在共和国时期,执政官原有的庞大权力在元老院日益增长的权威面前逐渐萎缩。民 事案件的司法权改归城市行政官所有,元老院成员的选择改由监察官负责。行省制度建立以后,驻扎在那里的军队不再由现任的执政官统帅,而归当地的总督(一般 是卸任的执政官或行政官)指挥。现任的执政官不再离开意大利,他们在理论上拥有的军事指挥权实际上已经被剥夺了。(2)行政官的级别较执政官为低,也由百 人队大会选举产生,拥有行政、军事和司法各种权力。他的决定可以被执政官所否决,而且只有6个携带“法西斯”的侍从。公元前242年以后,行政官由一人增 加到两人,一位叫“城市行政官”,负责罗马公民之间的讼事,另一位叫“外国人行政官”[5],负责罗马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讼事。后来又为西 西里、沙丁尼亚(公元前227年前后)和西班牙的两个行省(公元前197年)分别设立了一位行政官以为总督,使行政官的总数达到了6人。此后未再设行省行 政官,新的行省改由卸任的执政官或行政官担任总督。罗马的行政官后来增加到6人,其中4人负责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些行政官起了重要的作 用。(3)营造官原是保民官的助手。公元前367年以后的营造官其实是罗马的市政官,主管城市的卫生、道路、饮水和其他公共设施。他们也管理着罗马的市 场,他们所发布的法令对罗马商法的形成有重大影响。(4)财务官原为执政官自己任命的助手,但后来由特里布大会选举产生,最初只有2人,逐步增加到20 人,协助执政官处理意大利的行政事务。对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公民大会有权过问,并可推翻官员的决定。财务官除了上面提到的财政职责,还代表执政官审理刑 事案件。万一他的判决被公民大会否定,执政官的尊严不至于受到直接的损害。作为执政官的代表,财务官还参与军事,行政和司法方面的多种工作。(5)监察官 每4到5年由百人队大会选举两名,只有前任执政官才有资格当选,其主要职责是为征税统计人口和财产,在完成这一任务后就卸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监察官的另一重要职责是督察罗马社会的风纪。生活奢侈腐化者、随意离弃配偶者、临阵脱逃者、偷窃或伤害邻人者都可能被监察官公布于众,并被从乡村的特里布 成员降格为城市特里布的成员,后者被认为没有前者那么尊贵。这些人同时也丧失了进入元老院的资格。可见监察官的权威可以严重影响一个罗马公民的社会地位。 罗马公民后来都被免去土地税,所以国家不必为征税而统计财产和人口,公民人数的大量增加也使统计十分困难。元老院对有能力威胁他们地位的监察官历来不甚喜 欢。公元前22年以后,罗马不再设监察官。(6)保民官对法案的否决权往往使他们成为政治斗争中各派争取的对象。保民官的重大权力还体现在他能在执政官卸 任后对之提出起诉,并依法惩处。(7)独裁官由执政官任命,在共和国面临危机时独自负责全部的国家政务,地位高于另一位执政官和所有其他官吏;他有24位 携带“法西斯”的侍从(执政官只有12位),而且即使在罗马城内这些“法西斯”上也插有斧头。危机过后,独裁官必须立即下台,在任何情况下他的任期不得超 过6个月。元老院在其地位上升后不再容忍这一权力过大的官职。公元前202年以后不再有人被任命为独裁官。 从上所述,罗马共和国的行政制度具有相 当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个人独断专行的可能性受到一系列制度的限制。罗马没有古代中国所有的那种文官制度。官员没有薪俸,穷人难以为官;显贵家庭的子弟从经 验、门路和财力等多方面都在取得官职和执行公务上享有极大优势。这些人对官职的垄断虽然没有法律条文的保证,但实际上成为罗马政治生活的特征。罗马元老院 的成员是贵族寡头共和国的真正统治者,然而他们在罗马军队常备军化以后没有注意将其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任其成为将领个人的政治资本,并演变成极大的不安 定因素。元老院的构成虽然屡经变迁,但从未被改造成真正的民主政治机构,从未广泛吸收各地区和各阶层的人参加。元老院的这种性质使得共和国的社会基础薄弱 不稳。 罗马对意大利和行省的统治方式是在很长时期中逐渐形成的,没有整齐划一的制度,从原则上讲所有这些地方的居民都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程度上 臣服于罗马。他们同罗马的关系可以分三个阶段描述:罗马与拉丁同盟的关系、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罗马在意大利以外地区的扩张。王政时代以后的拉丁同盟之中 并不包括罗马。这一同盟臣服于罗马,与罗马在军事上联合,战利品一半归罗马,另一半由同盟各城市分享。罗马和该同盟的各城市一起建立殖民地,控制所征服的 地区。这些殖民地的罗马人或拉丁人不再有原居住城市的公民权,但享有拉丁同盟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一些特殊私法权利,即所谓的“拉丁权利”:他们可以与罗马或 其他拉丁城市通商和发生别的经济关系,可以与罗马人或其他拉丁城市居民通婚,可以通过移居罗马和放弃原住地公民权获得罗马公民权。在公元前338年拉丁同 盟叛乱之后,罗马解散了拉丁同盟,取消一些城市的自治权,给那里的居民没有选举权的罗马公民权;取消另一些城市的外交权和宣战权,但保留了他们的自治权; 所有拉丁城市之间的通商和通婚都被禁止,但拉丁人仍然可以和罗马人通商和通婚。在此之后,共和国时期的殖民地仍然有“拉丁权利”,虽然那里的居民不一定是 拉丁人。公元前89年,波河以北的意大利人被授予“拉丁权利”。帝国时期的一些行省居民也有这一权利;有的释奴在没有的到公民权之前被看成是“拉丁人”, 享有“拉丁权利”。 对拉丁同盟之外的意大利,罗马采取多样化的政策。有的地区被罗马所吞并,其居民拥有充分的罗马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 身份和某些殖民地里保留其罗马公民权的罗马人相似。对自己所不信任的城市,罗马往往给予没有选举权的罗马公民权;这些城市的一部分没有任何自治权,受罗马 行政官及其代表的管理,另一些在罗马官员的监督下享有有限的自治权。还有一些城市享有所谓的“盟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城市,有独立的司法、财政和 行政体制,不必向罗马交纳赋税,但没有外交权和宣战权,也没有铸币权。罗马军队一般不在这些地区驻扎,但在必要时这些城市有义务向过往军队提供给养。布匿 战争所带来的危机迫使罗马对不忠于自己的意大利人进行严酷的报复,而取得布匿战争胜利后的罗马实力大增,无所顾忌,对从前的盟友们日益傲慢无礼。公元前2 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同意大利各城市的关系明显恶化。罗马不仅要求他们承担更多的军事义务、分享很少的战利品,而且越来越不愿意给予他们公民权。公元前91 年到88年意大利许多地方的人民都起来造罗马的反,发生所谓的“同盟战争”。在此之后,意大利的所有居民才获得了罗马公民权。 行省居民在政治上有 各种不同的身份。罗马共和国对行省的统治具有如下的特点。罗马并没有试图在各地建立整齐划一的行政管理制度,一般不给予行省居民罗马公民权。行省总督是罗 马国家的全权代表,拥有军事、司法和行政权力。总督的手下有一名财政官,有一到三名无官职的元老院成员担任幕僚,有数名贵族青年以为副官。行省中的一部分 城市具有“自由和与罗马结盟”的地位。这些城市与罗马所签定的条约保证它们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没有外交权。另一些是“自由”城市,罗马承认它们有自治权, 但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予以取消。其他的行省城市是所谓的“盟邦”,其实那里的居民只是罗马的臣民而已,不过仍然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权。广大的乡村居民 不享有城市市民的权利,但在政治上受附近城市的统治,经济上往往是城市居民的佃农或依附农。元老院和第一任总督会就一个行省的管理制定一部成文的宪章,但 总督日常所发布的法令没有任何机构和官员可以否决。共和国时期的行省总督独断专行,唯一可以控制他的手段是在他卸任之后以勒索罪对之提出控告。行省居民必 须向罗马军队提供给养和帮助,但没有服兵役的义务。罗马共和国把行省看成是重要的收入来源,以赋税压榨那里的民众,但在政治上承认许多地方城市的自治权。 行省总督的权力在理论上几乎是无限制的,但他缺乏有力的行政手段和足够的人员,没有能力照顾细节。 帝国君主制宪法和行政管理 罗马帝国政体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元首制和君主制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始于屋大维(公元前27年到公元14年在位),后一阶段始于戴克里先(284年到305年 在位)。元首制是实际上的君主制,但在形式上保留了共和国的一些重要制度。屋大维的政治改革体现了高超的统治艺术。公元前27年,屋大维宣布将内战期间自 己享有的一系列非常权力退还给“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但保留了实际上的军事和政治统治权。所以这一年通常被看成是罗马帝国的开始。在形式上,公民大会、元 老院和行政官员的权威并没有受到侵犯。屋大维的实权来自于如下几个方面。直到公元前23年,屋大维担任着罗马执政官一职。在此之后,他在罗马的地位主要以 保民官的身份来维持。作为保民官,他可以召开元老院会议,可以否决其他行政官员的决定。在驻有重兵的边疆各行省,他还拥有总督的权威,因此掌握着帝国的军 权。宣战和缔结和约的权力不再归公民大会所有,而由作为元首的屋大维垄断。行政官员在卸任后进入元老院;屋大维负责向元老院推举行政官员的人选,所以能够 间接地影响元老院的构成。后来的元首制皇帝一般都有监察官的权力,能够直接任命自己所信赖的人为元老院成员。他们和屋大维一样都是罗马的最高祭司。屋大维 被元老院所授予的“奥古斯都”称号意味着他被看成是宗教礼拜的对象。 元老院的许多权力转移到了皇帝手中。元老院过去有宣布某些人不受特定法令约束 的权力。这一权力经常被图密善(81年到96年在位)以及他以后的皇帝所篡夺,以至后来成为只有皇帝才拥有的特权。帝国时期的罗马法学家所谓皇帝“在法之 外”的理论说的就是皇帝可以凭借这一权力认为自己不受特定法令约束,而不是说皇帝在原则上可以不守法。在元首制时期,不少元老院成员是皇帝在帝国范围内直 接或间接挑选和任命的,这一方面表明皇帝权威的加强,另一方面也使得元老院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整个帝国统治阶级的代表机构。元老院完全丧失了外交权和原来就 极为有限的军权。皇帝自己的金库成为国家的主要的财政机构,元老院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也必须由皇帝支配。共和国原有的执政官、行政官、财政官和保民官等制 度并没有被取消,这些官员继续行使他们在民事法庭和低级刑事法庭上的司法权,但他们在其他方面的职权逐渐被新的帝国官吏所蚕食。 元首制下的罗马行 政体制较共和国时期有所发展,专职的以俸禄为生的官吏开始出现。“元首”在名义上只是共和国的一名高级行政官员,他的属下在身份上自然不能是皇帝的大臣, 而只是他的助手,有许多是他的家奴和仆人。这些人的任命完全由皇帝个人决定。早期的元首制皇帝经常使用自己的释奴担任帝国官吏。克劳狄(41年到54年在 位)统治时期有不少释奴成为高官显贵。后来,帝国官吏逐渐被看成是国家职员而非皇帝私人的仆从,地位日益提升,释奴不再出任高级官员。元老院实权丧失殆 尽,但仍然保持较高的声誉,被看成是独立于皇帝的机构。在这种残存的共和国意识影响下,元老院成员不愿轻易地接受帝国官职,皇帝也不愿任命他们。罗马的帝 国长官(praefectus urbi)原来只是皇帝离开城市时的摄政官,后来变成永久的官职,负责罗马的治安。为了让有较强共和国传统的罗马居民们接受这位向皇帝负责的官吏,皇帝历 来只委任元老院成员担任此职。其他的重要官职一般由骑士等级出身的人担任。近卫军长官(praefectus praetorio)为最显要的帝国长官,其实是皇帝的宰相,一般有两到三人同时担任此职。他们不仅统领近卫军的上万人马,担当皇帝手下最高级的军事长 官,而且在行政、司法和立法领域也是皇帝首要的顾问和大臣。埃及的帝国长官(praefectus Aegypti)地位仅次于近卫军长官,负责管理这一富有的皇帝私人领地。帝国财政官(procuratores)最初只是皇帝私产的管理人,后来负责整 个国家的财政。 为管理相当的地域和人口,罗马帝国所雇佣的官吏大约只是同一时期中国的二十分之一。帝国的各级官吏负责国防和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 以及为这两项有限的国家职能征收赋税,其余的政务由各城市自己处理。帝国以行省和城市为基本的行政单位。这时的行省受到皇帝比较严密的监督。共和国时期总 督有很大自决权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未得皇帝的许可,任何总督不得动用军队,而军队的直接指挥权也转移到皇帝任命的亲信将领手中。总督的司法权被皇帝削 弱,犯有死罪的罗马公民和社会地位重要的非公民都必须由皇帝或他所指定的官员来审判。总督在审理其他案件时经常咨询皇帝的意见。作为行省下一级的地方行政 单位,城市还包括周围的乡村地区和小城镇,一般拥有市议会、市政官以及学校、广场和公共水源等设施。城市财政的主要任务是向国家交纳赋税和供应过往的罗马 军队。没有皇帝的同意,城市不得征收新税或兴建公共设施;皇帝有时派人去审核整顿他认为管理不善的城市财政。各城市的制度并不统一,皇帝对城市市政干预主 要出于财政的目的,没有强求建立整齐划一的地方行政体制,城市在很大的程度上有自治权,罗马帝国因而得以使用比较少的官吏来统治广大的疆域[6]。 从 屋大维开始,授予行省居民公民权成为罗马帝国的政策。罗马人移居到位于行省的殖民地后保留原有的公民权。有些行省城市被罗马皇帝直接授予公民权,有些行省 居民个人因为加入罗马军队而获得公民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宣布帝国所有的自由居民享有罗马公民权。这一法令的确切内容并不是很清楚。可能有一些特殊 的下层社会成员没有得到公民权;有的古代作者认为卡拉卡拉的动机是为了增加税收,其实他完全可以用别的方法来达到这一财政上的目的。公民权的扩大是行省居 民罗马化、罗马和意大利贵族同行省上流社会融合的必然产物,而且在卡拉卡拉即位之前很多行省人已经是罗马公民了。罗马公民权在帝国时期相当普及,不再意味 着政治上的重大特权和免税的地位。作为罗马公民,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罗马法所给予的权利,同时也受罗马法的约束,必须履行罗马公民的义务。公民权的普及也 导致了地方政府的罗马化。殖民地和其他类型城市的界线逐渐消失,越来越多的城市仿效罗马的宪政制度,建立类似罗马公民大会、元老院的机构,也就是特里布大 会和市议会,并选举任期为一年的行政官员。帝国时期的各地市议会主要掌管地方财政和民事法庭,刑事案件由帝国官员审理。地方政府的罗马化在很多情况下是帝 国政府为整顿地方财政对之进行直接干预的结果。有时帝国官吏会被皇帝任命为市议员,以便监督市政。各地城市原来享有的自治权不复存在,城市政权成为帝国的 地方政府。虽然公民与非公民的差别在元首制时期不再是重要的社会问题,新的等级制度在这一时期却开始形成了。罗马元老和骑士阶层日益向世袭等级发展。地方 市议员职位的世袭性得到加强,但他们的财政负担也越来越重,为国家服务慢慢从特权变成强制性的义务。这些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享有一系列特权。平民, 特别是广大的农民,受到沉重劳役和赋税的压迫。手工业者和其他一些低贱职业开始被皇帝硬性地规定为世袭的,以保证他们为国家服务。社会的这种等级制度化到 了罗马帝国晚期愈演愈烈。 元首制不是一种完美的君主政体,其重大的缺陷是名实不符。共和国制度和意识的残余妨碍君主政体在制度和文化上的成熟和发 展。皇帝的继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有关的宪法原则未能确立,血统、皇帝本人的选择、军队的要求以及元老院的意向这四个因素在不同的时间和情况下 对新皇帝的产生起着或大或小的作用。尽管如此,皇帝个人的权力在元首制时期稳步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后来赤裸裸的君主制[7]。 [1] 由12侍从各自所携带一束细木棍,当执政官离开罗马城时每束木棍中间插有斧头,标志着他现在有不受限制的军事权威。 [2] 尤罗维茨:《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H. F. Jolowicz, Historical O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Cambridge: The University Press, 1954),第30-32、40-41页。 [3] 《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第34-38页。 [4] 《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第39-40页。 [5] Praetor qui inter peregrinos ius dicit. “外国人”指没有罗马公民权的任何人,可能是外国的臣民,也可能是罗马统治地区的居民。 [6] 加尼思、萨勒:《罗马帝国史:经济,社会和文化》(P. Gaensey and R. Saller, The Roman Empire: Economy, Society and Cultur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7),第20-40页。 [7] 孔克尔: 《罗马法律和宪法导论》(W. Kunkel,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73),第48、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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